2008年2月28日 星期四

主管機關不得逕行規定教師返校日數

教育論壇:主管機關不得逕行規定教師返校日數
羅德水
「教師請假規則」自95年5月8日發布以來已近兩年,但截至目前為止,有關教師寒暑假應返校日數,仍有不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未能與同級教師會完成協商,不過,教育部97年1月14日台人(二)字第0970002625號函釋略以:「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前項實施原則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於執行規定尚未發布施行前,寒假期間未兼行政職務教師返校規定仍得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行方式辦理。」台北市教育局亦於97年1月30日發函所屬各公立學校,要求各校依教育局91年公函辦理教師寒暑假返校事宜。
究竟在協商未完成前,有關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無逕依舊規定辦理之權限?
早年由於教育法令未臻健全,不少教師權利義務事項但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釋辦理,侵犯教師人權之事時有所聞,惟自84年8月9日教師法公布以後,各項教師權利義務漸趨法制化,其中,原本法無明訂之寒暑假性質與教師返校事宜,在教師法於92年1月15日增訂第18-1條後亦有所依循。
為方便討論,茲將現行教師寒暑假返校相關規定條列如下:教師法第18-1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法第37條:
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3條:
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辦理。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4條:
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視前揭相關規定,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18條之1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具有法律同等之位階與效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自教師請假規則發布施行之日起,原無法律授權之各項行政命令即已失所附麗,無可再行援用之餘地。況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2項所定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及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係屬強制規定,則該本條所定之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或各級主管教育機關等自不得任意違反,甚至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援引已失效之行政命令擅行僭越。試想,若主管機關在協商未完成前,仍可逕行依舊有規定辦理教師返校事宜,教師請假規則要求雙方協商的規定豈不形同具文?
綜上,我們以為,在協商未完成前,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宜逕行規定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各主管機關應持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方為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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