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芬蘭的學校是全世界最好的學校嗎?


在芬蘭,學生不用穿制服、學校不能挑選學生、不收學費、沒有校際排名。但是,芬蘭的教育制度在全球持續居於領先地位。Richard Garner為讀者找出可向他們效法之處。

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評鑑真的有利於教育嗎?


教育部長蔣偉寧說,評鑑可以鼓勵優秀老師。
    我們必須指出,這完全不是事實,現行高教評鑑迫使教師埋首研究以利升等,卻忽略了教學也是大學教育的核心,1210日自由時報報導世新大學余陽洲老師的故事,讓我們清楚看到,像余老師這樣認真教學、深受學生肯定的教師,卻無法在評鑑制度中升等。
    試問:這種評鑑公道嗎?合理嗎?能鼓勵優秀教師嗎?對學生有益嗎?對教育有益嗎?我們為什麼需要這種評鑑?
    教育部還不懸崖勒馬嗎?

2012年10月22日 星期一

一位家長對教育的觀察與提醒!

一位家長對教育的觀察與提醒!
本會自去年教師節前夕設立親師諮詢專線以來,已滿一周年,期間的確讓若干家長於第一時間反映對教師及教育現場的意見,甚至也化解了因親師溝通不良所產生的誤會。
近日,有位家長透過此諮詢專線表達如下的問題,也算是給從事教育工作的我們提醒:為什麼學校的課程進度怎麼這麼快?老師教的內容總是那麼難?學校考試怎麼那麼多?難道非得要去補習班補習才跟得上進度嗎?難道學科成績不好的小孩就沒有辦法建立學習的成就感嗎?這位高中學生家長一連串的疑問,讓我們不得不去思考,若學校教育所提供的是有效的學習,為什麼學生的補習率總是居高不下?學生的學習表現怎麼愈來愈呈現雙峰化?
事實上,就以英語科的學習來看,絕大多數的縣市從小學三年級就開始上英語課,升上國中竟然還有26個英文字母大小寫無法完整寫出來,就可以看出前後段學生差距之大。這位家長提到,其小孩小學三年級時的級任老師在班親會時,建議家長找美語補習班幫其子女補習,否則恐跟不上英語課的進度,這樣的建議令這位家長相當錯愕,不是說國小英語學習注重聽說能力與情境對話能力嗎?怎麼才開始上英語課就要補習?是學校考試很難?還是學校英語師資的問題?後來,這位家長的小孩即使考上了公立高中,還是擺脫不了補習,還是在苦苦追趕!
雖然這位家長在諮詢對談中完全能理解教師組織對教育政策關心及監督的努力,也表達了對我們支持處理不適任教師的肯定與感謝,但身為教師的我們,是否也該思考一下:究竟從事學校教育的初衷是什麼?是否還要服膺考試領導教學的思維?是否還要標榜學校的升學績效?該不該為了拼升學趕進度而剝奪學生正常學習的樂趣?答案應該在心裡很清晰才是!

2012年8月29日 星期三

工會提供受雇者發聲的機會

《邁向國際》 工會提供受雇者發聲的機會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外事部編譯
~勞工運動是將痛苦和絕望轉變為希望與進步的力量。那些破壞或限制勞動者團結的行為…是傷害民主的行為~~馬丁.路德.金
工會藉由將有共同目標的受雇者結合起來而獲得力量。當人們合而為一,他們能夠完成個人無法完成之事。根據Peter D. Hart研究夥伴所做的調查顯示,有較以往更多的人—約5千7百萬人—表示,如果他們有機會,他們會加入工會。
工會可以提供的好處有:
  1. 得到工作上的尊重。
  2. 較好的工資和福利。
  3. 在工作和家庭的需要上都更有彈性。
  4. 與雇主不受約束的力量產生制衡作用。
  5. 能為改善其產品和服務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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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羅里達州的教師和教育專業人員要現身說法告訴大家,他們為什麼要加入工會:
  1. 得以在工作崗位上發聲:團結起來的受雇者有協商權,他們能協商工資、工時、福利和工作條件。如果沒有工會,管理階層就會獨大而自行做決定。在佛州的勞動法規下,如果沒有團體協商,佛州的教師和教育專業人員會完全無法獲得合法權利。
  2. 人數越多、力量越強:受雇者的團結與協商是為了改善狀況。當我們在一起,這股團結的力量能轉換成更大的能量,讓我們的聲音更有可能被聽到。
  3. 得到合法的、有約束力的書面合約:團結起來的受雇者能得到一紙保障其工作,並對其工作有明確規定的合約。工會會員能與管理階層協商,而工會幹部會對此提出協助。在工會幹部的協助之下,我們得以決定哪些要提出、選出我們的協商團隊、協商出合約並投票通過。
  4. 保護與支持:團結起來的受雇者要監督和保護我們工作環境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環境。也要確保有能力挑戰任何不公平或有問題的決定或行為。
  5. 尊重:受雇者結合起來不是為了與雇主對抗,而是要藉由與同事結合以改善我們的工作、獲得更多的尊重以及管理自己的工作和工作環境。

資料來源:佛羅里達州教育協會
網址:http://feaweb.org/why-union
編譯日期:2012/8/29

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全教總第332期會員快訊】感謝各縣市共同因應政策挑戰

教育部今天再度召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諮詢會議,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前日接獲開會通知後,立即通知各會員工會,感謝大家關心,全力排除個人的行程,今天下午計有台南市許又仁理事長、台北市楊益風理事長、新北市李榮富理事長、高雄市陳建志理事長、台中市呂承芬理事長、基隆市顧翠琴理事長、新竹市鍾正強代表、宜蘭縣林清松理事長、新竹縣林毓淳理事長、南投縣王汝杰代表、台中市張旭政理事長、屏東縣黃莆田理事長、雲林縣周坤鴻理事長在風雨中共同出席,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則提供書面資料。 本會副理事長忠泰老師與各縣市理事長發言之重點如下:
  1. 考核辦法涉及考核獎金,該獎金是否為教師待遇之一部份,為何未依法由法律訂之。
  2. 具體指標有仿同前臺南縣95-98學年度之作法,已證明無效。
  3. 用考核辦法去規範教師義務及工作內容,顯然排除教師聘約協商,否定聘任制度。
  4. 具體指標內容甚多為行政控制,片面規定達成目標,卻無提供相對資源。
  5. 考核應為最低標準,選拔獎勵才是高標準,本次指標對此混淆。

今天家長團體、校長團體亦派員參加,會議之後,本會將要求提供會議錄音及會議紀錄,並展開各種行政交涉,如有新發展,將儘快告知大家。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2012.08.01

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

肯定立委廣聽​意見的努力

高雄市籍許智傑立委,0605中午主動約全教總國會聯絡人張老師見面,說明他處理高桃兩縣對團體協約的協調過程。委員很珍惜過去和高雄縣夥伴的情感,也以曾是高縣教師會創會的一員為榮,但也表示他是全民選出來的,不等於一個特定人或特定組織,他很樂意在各個議題上聽取更多方意見,以求問政周延,也願和各團體合作。委員同時肯定全教總說帖的專業(當天本會是送私校政策和幼照法執行建議)。 本會過去即了解許立委過去在地方上為教育、為教師發聲,有很長遠的努力,最能傾聽各方聲音。 0606秘書長出席高雄市師資人力論壇,針對稍早有與會者提及有老師對日前退休八三制修法提案擔心,秘書長在僅有的十分鐘發言內,以快速的語調主動回應說:「剛好昨天許立委有和全教總國會連絡人談過幾件事,我想以委員過去總是最為教育設想,總是會傾聽各方意見,退休修法也是如此,一定會有圓滿的結果,全教總也有責任提供更具體的論述、更準確的數據給委員(大意如此) 」秘書長沒有說是那個法案是全教總的業績。 秘書長接著也感謝管碧玲委員當年在課說配套協商時,特別要求加註:「減課後以增加老師備課時間為原則,現在剛好提供各地教師工會要求落實減課、增聘教師、抵抗兼課繳稅的重要立論(大意)」在十分鐘內,秘書長也解釋了公保調整費率的是與非,以及回應鄭局長有關台灣國小教師授課時數是否太少,以及教育部近日修改兼任代理代課人員原校可以再聘,七八月如無給薪,並無實益,等於自欺欺人等,當然也包括主辦單位原本希望秘書長引言的部份。當天許委員的胞妹及管碧玲委員服務處主任都全場聆聽到最後。 會後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趨前逼問秘書長:「為何說昨日許委員有和全教會總人員談到退休議題,明明就沒有!」秘書長非常錯愕,因為發言脈絡是順著委員昨日在立院表達「會傾聽各方意見和各團體合作」而來的,難道委員會在退休修法上不聽取更多意見嗎?高市教產的人員更多次套問秘書長「贊不贊成八三制?」秘書長以100.05.06全教會退休小組決議內容回答,沒有回應八三制。 教師組織在和立委互動過程中,會遇到不同層級民代與不同層級教師組織的多角關係。怎麼樣相輔相成,及時給民代更多肯定和鼓勵,給民代必要的迴旋空間非常重要。在民代轉述不同教師組織形象和表現時,也要學習如何相互加分或設法化解阻力,這需要大家一起努力。今年三月在拜訪陳學聖委員時,全教總有一點心得,有機會的話將在幹部或理監事研習時分享。 轉載自【全教總第291期會員快訊】

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教師法修正條文評析(一)

發報日期:101年3月22日星期四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文宣部

羅德水(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第八屆國會已經開議,延續前一會期配套修正教育三法的思維,教育部於3月13日召開「《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討論會議」,預計未來將提報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由於《教師法》係教師權利義務根本大法,攸關教育專業與教師權益,筆者將依教育部修法研商會議進度即時評析。

修法動機出於報復教師工會
觀諸教育官員歷來談話與各項官方文件,在在證實《教師法》修法是教師組工會後的必要措施,如民國99年6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當天,教育部即曾發出〈開放教師籌組工會政策立場說明〉:「考量現有勞動法系與教育法系在相關法規、制度差異甚大,倘逕自適用《工會法》,將造成法規適用、競合等等困難,教育部為因應教師組織工會議題,避免教育法系與勞動法系產生競合,98年4月同步研擬配套修正教育三法。」
由於再無餘力阻擋教師工會潮流,自國會審議《工會法》修正條文以來,教育部即以限縮教師組織發展為思維進行修法攻防,於是乎,一方面在《工會法》中對教師工會做出差別待遇,一方面則鼓吹所謂《教師法》必須配套修法的論點,其降低教師組織運作能量之企圖實昭然若揭。持平來說,《教師法》自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迄今即將屆滿17年,本應與時俱進修正,但絕不能以所謂配套修法為幌子惡修。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計有修正條文8條(第11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新增條文2條(第17條之1、第37條之1)、刪除條文2條(第27條、第28條),茲依教育部修法討論會議進度評析如下。

教評會組成無調整必要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條文第11條,主要是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成員之調整,與現行條文相較,差異如下:一、明訂校長為教評會主席。二、家長代表從一人改為無限制。三、增列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四、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之規定。
教育部在修法說明中指出,之所以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係「考量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掌包括教師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之審議,其組成應具有專業性、公正性及代表性」;至於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之規定,則係「為避免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社會對教師比例之疑慮」。
我們以為,學校教評會既為審議教師聘任、解聘事宜之專業委員會,其組成即應回歸專業考量,根本就與教師工會無涉,同意改變現行比例無異於承認目前組成方式違反專業,遑論教師工會採自由入會、且被禁止組織企業工會,教育部降低教評會中專任教師比例毫無學理根據,顯為不當連結,其修法說明更自暴其藉此報復教師工會的陽謀。
至於所謂引進「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以強化教評會專業性、公正性云云,吾人不禁要問:「專家學者」真懂中小學教育嗎?「專家學者」的專業性為人信服嗎?再者,究竟何謂「公正人士」?全台3,892所中小學(國小2,659、國中742、高中職491)又需要多少社會公正人士?教育部迄今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數據證明「師師相護」為真,反而整日以此作為改變教評會、申評會成員比例的廉價藉口,讓人遺憾。

教師評鑑應與教師組織協商
對官方而言,此次《教師法》修法最大突破,就是所謂「教師評鑑入法」,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第17條之1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就在教育部大力宣傳評鑑可以提升教師專業、淘汰不適任教師時,監察院剛好於3月15日通過糾正教育部,指出:「大學評鑑及技專校院教師升等均以國外發表論文為主,導致近年來各大學院校重研究輕教學,嚴重忽略實用技藝的傳授、生活教育的培養,與正常教學工作的發展,教育部難辭其咎。」
我們以為,在眾聲沸沸、評鑑不容挑戰之際,監察院前揭糾正案足以提供一個全新的觀點,讓各界重新省思教育評鑑的意義。竊以為,有關評鑑有助提升教育專業之假設應再做論辯,不能為了評鑑而評鑑,台灣高教評鑑之危害殷鑑不遠,中小學校務評鑑之形式主義歷歷在目,如果教師評鑑非做不可,也應該全面思考:中小學教育評鑑應該以什麼形式呈現?非得由大學教師進行外部評鑑嗎?非得採取由上而下的官式評鑑嗎?中小學教師可不可能自我評鑑?教師工會能否發展出專業評鑑體系?為落實評鑑的專業意義,必須先由教師工會與教育部釐清評鑑之規準、進行方式、實施程序後,再談要推動什麼評鑑,方為妥適。
可以預見,關於《教師法》修法,此次教育部勢必加大遊說力道,教師組織除據理力爭外,也應該看到,無論是降低學校教評會專任教師比例、或者推動教師評鑑入法,背後都以輿論不滿不適任教師處理現況做為理由,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除了積極澄清誤解外,各校教評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運作尤應秉持專業,以具體作為杜絕外界任何「師師相護」的想像空間;此外,教師工會並應致力發展適合中小學所需的評鑑機制,正面迎擊由上而下的官式評鑑,以從根本確立教育專業自主。

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教師組織對教師法修法的基本立場

發報日期:101年3月21日星期三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政策部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目前已繳交會費的會員已超過83000人,代表各縣市基層教師力量的集結,正值新任教育部蔣偉寧部長上任,新的立法院亦開始進入第八屆第一個會期的運作,教師組織有責任清楚表達我們對各項教育議題的立場。

近日教育部也找了家長團體、校長團體及教師團體召開會議,討論教師法修法的內容。本會對於教師法修法的基本立場始終未變,後續修法的變化,尚待觀察。

教師法修法在立法院及媒體狀況


議題簡述

最近教育部的教師法修法主要是針對教師組工會以及取得教師評鑑法源,上會期未完成政黨協商,本會期將重新起跑。關鍵點在教師組織工會不必然就得大修教師法,醫師可以組工會,也未見大修醫師法。教育部不宜有懲罰教師組工會的心態。

可能衝突:除教師評鑑另外單項報告,其餘關鍵點在改變教評會及申評會的比例,違反國內各類專業人員處理相關事務的原則。甚至只改變中小學比例卻不改大學。另教育部企圖單方訂定教師在校一定服務時間,違反團體協約法對教師工會協商工作條件的基本保護。此外,在教育部教師法修法的版本中,將教師組織的任務通條刪除,極為不合理,再次證明教育部確有懲罰教師組工會之虞。

本會立場

一、 與教師組工會無直接關連之修法,不應綁在這次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法程序中,應該單獨處理,例如單獨提修正版本。

二、 如照教育部版本改變教評會及申評會這兩個組織比例,將失去教育事務中最該堅持的專業準則,教師專業自主空間將被政治勢力與非專業外力嚴重破壞,可以預估教師的反彈將無法想像,教育的主體性也將轉為政治服務,教育人員不可不慎。

三、 提醒本法只修中小學,對於大學、私校與中小學的處理標準不同,有以階級處理以及貶低中小學教師專業、道德之嫌。

四、 教師組織之任務不應該因為教師組了工會之後,以懲罰報復方式消滅,教師法中明定並賦予教師組織的任務,是責任也是權利,應由教師組織繼續承擔起這些教育責任,不論是在教師法或工會法規範都好,但萬萬不會是直接取消,教師組織參與並承擔這些任務指定事項,無一不是對於台灣教育品質全面提升的關鍵。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