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6日 星期日

少子化─國小教師首面臨資遣

以下新聞引自『壹蘋果網路』:
全國超額人數恐逾千 中市要各校「開名單」
【鄭敏玲、蕭夙眉、魏斌╱連線報導】少子化導致國小新生人數年年遞減,教師的鐵飯碗也不保。各縣巿今年都面臨國小教師超額問題,其中以台中市超額153人最嚴重,若擠不出職缺,今年8月起的98學年度將首度有國小教師遭資遣。教育部國教司副司長鄭來長昨說,資遣超額教師太殘忍,希望各縣巿斟酌。
飯碗不保 教育部統計,近五年來,國小學童總數減少20多萬,各縣巿持續減班,教師人數相對過多。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吳樂三昨說:「全國超額教師人數從今年起,每年都將超過1000人。」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更說:「明年問題會更嚴重,教育部應趕緊處理。」教育部預估,小一新生入學人數目前為24萬餘人,到2013年將跌破20萬人。
情況較去年嚴重 台中市教育處副處長葉俊傑說,估計中巿今年國小新生將減102班,超額老師將達153人,比去年多出一倍多,扣除退休等缺額,只剩9個缺,「若新生入學人數不如預期,減班數目再增加,98學年度開學後,就可能有老師遭資遣。」葉俊傑表示,目前要求各校依住地遠近、自願及「先進先出」(年資積分較低列為超額)原則,開出超額教師名單。他坦承:「有些學校不願開超額教師名額;但開學後若減班,屆時教師遷調作業已完成,超額老師無校可去,也有被資遣危險。」中縣教育處處長王銘煜也說,台中縣98學年度將超額50名教師,但將以六年級不減班及放寬身心障礙學生計算標準,創造老師的需求量,暫解決老師遭資遣問題。高雄縣、市近年因嚴格控制教師員額,且未辦教師甄試,暫無超額教師面臨資遣問題。
依法規定可資遣 教師雖被視為鐵飯碗,但其實並無保障。吳忠泰說,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吳忠泰建議,各縣市應主動開發職缺,讓無班可教的在職教師先到行政單位進行教案研發或個別輔導等工作。吳樂三則呼籲,教育部應提早達成每班29人小班制及每班編制兩名教師,增加老師的工作機會、提升教學品質。

原文網址: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Art_ID=31577948&IssueID=20090426

2009年3月19日 星期四

超額教師遷調應依法辦理

◎羅德水(本會文宣部主任)

近年來,由於出生率持續降低,導致學齡人口減少,許多縣市的國民中小學均因學校減班陸續產生超額教師,雖然依現行法令規定,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然而,部分縣市在進行超額教師遷調時,仍然產生許多爭議,歸納起來,爭議主要分為二個部分,其一,超額教師之計算是否包含「教師兼主任」?其二,有關中小學超額教師之處理方式,究應載明於教師聘約?或於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今天我們先討論超額教師之計算是否包含「教師兼主任」?以台北市政府目前的作法為例,北市教育局以「由具備主任資格者擔任主任職務,係本局重要之政策,與對一般教師之資格要求有別,為利校務推動、行政穩定性及基於對於校長用人權之尊重。」為由,於97年中召開的「研商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校內教師及主任員額得否分列會議」中決議:「國民中小學辦理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校內教師及主任員額予以分列,以不含主任職務之教師員額處理減班超額教師。」並依此決議通令所屬各校辦理。
依教育局作法,今年度台北市各國民中小學在進行減班超額教師處理時,並未包含「教師兼主任」一職,受學校減班影響而必須參與教育局遷調介聘作業者,只有學校內的其餘教師,包含「教師兼組長」、「教師兼導師」、「科(專)任教師」,而這樣的規定已經將在校園內產生許多爭議。
就法制面而言,目前中小學超額教師之處理牽涉之法令如下:
教師法第15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1項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依國民教育法前揭授權,則訂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該辦法第2條明訂:「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 (以下稱介聘) ,依本辦法辦理。」
另,台北市教育局為辦理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之遷調作業,復訂定「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處理原則」。
究竟主管機關將「教師兼主任」一職排除在超額教師員額計算之外,其適法性如何?
必須指出,無論是「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甚至是台北市訂定之「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處理原則」,均無辦理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時得將校內教師及主任員額分列之相關規定,北市教育局以召開會議的方式決議「以不含主任職務之教師員額處理減班超額教師」,顯已逾越法律之授權,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效」之規定,該決議已違反教師法、國民教 育法意旨,應屬無效。
至於所謂「主任是校長用人權」的說法,是否得以作為「以不含主任職務之教師員額處理減班超額教師」之依據呢?茲討論如下:
事實上,教師權利義務之根本大法-「教師法」並無有關「主任」一職之相關規定,「教師法」第3條明訂:「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此外,在教師法第三章中,有關教師聘任、介聘、遷調 之相關規定,亦遍尋不著「主任」與教師應分別處理的條文,亦即,包含「主任」在內,都屬於學校「專任教師」,「主任」之聘任、介聘、遷調與一般教師無異,均需通過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然則,有關「主任是校長用人權」的說法又從何而來?
查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亦有類似規定。然而,即便中小學「主任」一職確屬各校校長的用人權,惟主任一職正如「教師兼導師」或「教師兼組長? v一樣,均係兼職,其本職仍為教師,不因其擔任主任後即喪失「專任教師」身份,否則豈不連教師法都無法適用?
再者,有關校長之用人權與教師之聘任權不應混為一談,進一步言,若校長聘任校內專任教師兼任處室主任,自然無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可一旦校長決定聘請外校專任教師到校兼任主任職務,由於校外教師尚不具本校專任教師身份,因此仍須經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俟通過學校教評會資格審查決定聘任後,校長再聘其兼任處室主任,方為適法。
殊難想像,在所有專任教師之聘任均需通過學校教評會審查的今天,主管機關竟然千方百計要讓主任排除在減班超額教師之外,這不僅是對教育法制蠻橫的踐踏,更不啻帶頭破壞校園秩序,再次呼籲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法辦理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以維教育法制與校園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