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8日 星期四

<<生態主題研習>>機不可失,快來報名參加!

各位親愛的教育夥伴們:

本學期本會辦理的【生態主題研習】特別邀請致力於生態保育及環境保護的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成功高中洪敬承老師以及地球公民協會李根政老師擔任客座講師,內容精采萬分,機會難得,快來報名參加唷!

場次及地點如下,相關研習計劃請至本會網站查詢並上教師電子研習護照登錄報名!

3月5日(三) 【生物的多樣性及其保育(一) 生物多樣性的意義及重要性】

13:30~16:30 關渡國小/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 北市研習字第0970213108號

3月19日(三) 【台灣生物的多樣性及其保育(二)以昆蟲為例】

13:30~16:30 成功高中昆蟲館/ 洪敬承老師北市研習字第0970213107號

3月26日(三) 【看見美麗島:台灣山林水土百年紀】

13:30~16:30 蘭雅國小/地球公民協會李根政北市研習字第0961231013號

4月23日(三) 【台灣生物的多樣性及其保育(三)以入侵種為例】

13:30~16:30 葫蘆國小/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北市研習字第0970213109號 


http://insc.tp.edu.tw/
 

主管機關不得逕行規定教師返校日數

教育論壇:主管機關不得逕行規定教師返校日數
羅德水
「教師請假規則」自95年5月8日發布以來已近兩年,但截至目前為止,有關教師寒暑假應返校日數,仍有不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未能與同級教師會完成協商,不過,教育部97年1月14日台人(二)字第0970002625號函釋略以:「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前項實施原則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於執行規定尚未發布施行前,寒假期間未兼行政職務教師返校規定仍得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行方式辦理。」台北市教育局亦於97年1月30日發函所屬各公立學校,要求各校依教育局91年公函辦理教師寒暑假返校事宜。
究竟在協商未完成前,有關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無逕依舊規定辦理之權限?
早年由於教育法令未臻健全,不少教師權利義務事項但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釋辦理,侵犯教師人權之事時有所聞,惟自84年8月9日教師法公布以後,各項教師權利義務漸趨法制化,其中,原本法無明訂之寒暑假性質與教師返校事宜,在教師法於92年1月15日增訂第18-1條後亦有所依循。
為方便討論,茲將現行教師寒暑假返校相關規定條列如下:教師法第18-1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法第37條:
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3條:
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辦理。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4條:
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視前揭相關規定,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18條之1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具有法律同等之位階與效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自教師請假規則發布施行之日起,原無法律授權之各項行政命令即已失所附麗,無可再行援用之餘地。況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2項所定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及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係屬強制規定,則該本條所定之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或各級主管教育機關等自不得任意違反,甚至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援引已失效之行政命令擅行僭越。試想,若主管機關在協商未完成前,仍可逕行依舊有規定辦理教師返校事宜,教師請假規則要求雙方協商的規定豈不形同具文?
綜上,我們以為,在協商未完成前,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宜逕行規定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各主管機關應持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方為正辦。

2008年2月24日 星期日

全國教師會電子報周報

整理:文宣部 Apple
您若對以下訊息有興趣,想進一步瞭解,
請進入全國教師會網站-最新公告區查閱。
全教會網址: www.nta.org.tw
1. 特委會 » 教育部通過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部份條文

2.高中職 »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同意接受委託辦理公立高中職教師介聘

3.福利部 » 想嘗試高空彈跳的人不要看!!

4.福利部 » 誰說買 SOGO 禮券得滿 100 萬才有打折,在這裡,買 1 張就打折!

5.福利部 » 【到貨通知】久等了!Roomba 570 自走式吸塵器已自美海運到貨,感謝全國老師熱烈詢問,欲購買之老師請開始傳真訂購單,謝謝!

6.【教育新希望】李敏瑞老師、嚴朝寶校長、林碧雪主任、黃致誠老師專訪

7.高中職 » 校長辦學概況問卷作業

8.屆退教師生涯規劃、展現風華研習 (屏東場次)---場地變更訊息公告---

9.政策部 » 本會持續推動工會法

10.教學部 » 【代轉】辦理解新移民教學活動設計獎

11.WTO請本會協助推薦免費參加「國際智慧財產權學術研討會」與會者一名,欲報從速!

12.GUNI請本會推薦「第四屆國際高等教育會議」與會人選,名額有限,欲報從速!

13. 秘書處 » 「屆退教師生涯規劃、展現風華研習」訊息公告

14.教學部 » 【錦囊召募中~970219】學習,我有錦囊~~

15.教學部 » 第20波閱讀專案 又來囉!截止日期:3/5日止。

16.社發部 » 「屆退教師生涯規劃、風華再現」研習活動熱烈迴響

17.教學部 » 各縣市教師會第六屆SUPER教師獎開跑囉!

2008年1月18日 星期五

教師體罰 列入教師考績

禁止教師體罰 教育部修正教師考核辦法 2008/01/16 19:08:07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十六日電)教育部今天舉行部務會報,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份條文,針對教師不當管教及違法處罰的程度,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申誡、記過、記大過的懲處,明確貫徹禁止教師體罰的政策。教育部表示,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規定「輔導管教不當,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者,記過」。教育部強調,為落實教育基本法中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的規定,明確貫徹禁止教師體罰的政策,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條文。修正條文規定按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的情節輕重,增訂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予以記大過;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予以記過;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要求改善仍未改善,予以記申誡。另外,為避免教師對學生的輔導及管理工作消極不處理,修正條文規定教師未能盡責,雖學生未發生事故,也同樣應予以懲處。教育部表示,修正條文規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報送主轉機關核定。

970116教師體罰 列入教師考績 中廣新聞網 (2008-01-16 )
立法院前年底三讀通過禁止體罰,教育部更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份條文,貫徹禁止教師體罰政策。未來教師如果不當管教或是對學生施以體罰,將依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申誡、記過、記大過的懲處,懲處結果也會列為教師年終成績考核的指標。

禁嚴體罰 教部明訂懲處辦法 更新時間:2008-01-16 22:43:40
立報 【記者嚴文廷台北報導】為貫徹禁止教師體罰政策,教育部昨天在部務會報上通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教師不當管教及違法程度,按情節輕重,將罰則明確入法,包括。大過、小過、申誡與考評都明確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注意事項」通過後,體罰已明文禁止,昨天教育部更通過考核辦法將罰則更明確的訂定,由現行的輔導管教不當,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者,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申誡、記過、記大過的懲處,明確貫徹禁止教師體罰的政策。修正後,條文規定按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的情節輕重,增訂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予以記大過;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予以記過;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要求改善仍未改善,將記申誡。教育部強調,為落實教育基本法中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的規定,明確貫徹禁止教師體罰的政策,另外,為避免教師對學生的輔導及管理工作消極不處理,修正條文規定教師未能盡責,雖學生未發生事故,也同樣應予以懲處。教育部表示,修正條文規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報送主管機關核定。

2008年1月16日 星期三

台南縣特產—教育縮水餅

一、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每年八月都會核定各縣市應編教育預算,這是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規定,它會衡量各縣市財政狀況、學生分布來匡定必要的額度。

二、由於預算和執行不太可能百分之百吻合,我們一定諒解有4%以下的未執行數, 但是年年編了錢,卻不使用,這是不是故意虧欠咱們的子弟?

三、我們不求另外加薪,我們不求新增獎金;我們要替子弟出聲,替教育講話。

全教會連結

全國教師會 台南縣教師會
敬上 97.01.14

2008年1月9日 星期三

太亂了,我得想想.....

一、 關鍵的時刻,藍綠不會聽基層教師的!
他們總是不忘肥大官、瘦小吏。18%案,目前的僵局最符合藍綠高層的期待,也最符合兩大黨高官的利益。

二、 表面上再三保證要解決,逼到說實話,只好承認『暫不解決』是高層的共同決定。工會法何嘗不是!想想這些嘴臉,在這些日子以來對咱們的操作,政黨票還要投給他們嗎?

中國時報 2008.01.08  試委謀自肥 釋憲爭10倍退職金林庭瑤/台北報導  
 趁著立委選戰打得火熱,少數考試委員為提高自己的退職金,與銓敘部「密謀」近四個月,將提出考試委員可擇領月退的釋憲案,最快本周四(十日)提考試院會通過。如果考試委員可選擇退撫舊制,不但可領月退,又可採計常任年資,退職金最多將增加近十倍。
 據透露,考試委員吳茂雄、蔡璧煌等人低調運作,私下多次向銓敘部長朱武獻「請益」,經過四個月溝通之後,最近雙方達成共識。先由銓敘部擬妥考試委員可擇領月退的釋憲案,送到考試院會之後,再由考試委員決議通過,以考試院之名聲請釋憲。
 銓敘部低調 想趁選舉期間闖關
 至於提出的時間點,為避免外界譏諷「試委自肥」,考試委員打算趁著立委選舉期間闖關。據了解,此時社會各界只會關注立委選戰,不會太注意考試院這個「冷衙門」,如果銓敘部低調送到考試院,可在外界不知情之下,火速過關。  
 由於考試委員將在今年九月底卸下職務,開始撥打算盤計算自己的退職金。不少試委都發現,政務人員的「退撫舊制」比起「退撫新制」,所拿到的退職金,有如「天壤之別」,尤其是過去有公教年資的試委,退職金如以最高年資計算,數字後頭還可多加一個「零」。  
 由於此屆考試委員的任期,從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到九十七年九月卅日,而政務人員退撫新制是從九十三年一月實施,依規定,考試委員應適用新法。但新規定讓考試委員的退休口袋大量縮水,試委遂以「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為由,將由考試院提出釋憲案。  
拿監委為例 指違信賴保護原則  
 據悉,銓敘部與考試院所依據的理由,是大法官九十四年所做出的第五八六號解釋文。大法官這項解釋文中認定,前監察委員林時機等人離職之後,常任與政務年資達到十五年者,即「可擇領月退職金,並採計常任年資」,以保障其信賴利益。  
 但退撫制度專家批評說,「現在考試委員要比照當年監察委員,根本說不通!」當年監委是八十八年上任,還適用原本退撫舊制的《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但考試委員是九十一年上任,當時「早已知道退撫舊制即將落日,沒有理由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中國時報 2008.01.08  砍十八趴肥試委 銓敘部亂了林庭瑤/新聞分析  
 大砍軍公教十八%的銓敘部,現在不替國庫節省開支了,竟為提高考試委員的退職金,草擬一份釋憲聲請書。而考試委員,也不為退撫基金的收支把關了,只投入計算自己退職金如何提高。試委和銓敘部,都背離國家所賦予的使命,明顯角色錯亂!  
 這次草擬釋憲聲請書,對銓敘部來說已不是第一次。去年底,銓敘部為了力擋立法院的四項錢坑法案,才剛大動作提出釋憲聲請書。那一次出發點是為節省國庫,算是為「國家公帑」,但這一次提出試委的退職金釋憲,卻是為了考試委員的「私人荷包」。  
 兩年前,銓敘部大砍軍公教十八%退休金毫不手軟,同樣基於為節省國庫收支,理由是「退休改革合理化」。但現在銓敘部反而要幫試委爭取退職金,還「量身打造」一本釋憲聲請書。  試問,難道銓敘部認為現在的政務人員退撫新制「不合理」嗎?那麼為什麼砍軍公教十八%的退休金就是「合理」?銓敘部的認知何以昨是今非?  
 至於十九位考試委員,任職期間的待遇已相當優渥,如果歲公費待遇加上交通、助理等開支,國家每月養一位考試委員,花費絕對超過廿二萬。對照起試委平時的工作業務量,完全不成正比,所管的事務只不過是國家考試與退休制度。  
 現在少數考試委員,平時不投入業務也就算了,竟然動用僅有對退休制度的監督權限,要求下屬的銓敘部協助草擬釋憲案,只為「肥自己的退休荷包」。其中的試委,還不乏有兩年前主張推動砍軍公教十八%的人。  
 試委與銓敘部所提的釋憲理由,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打算比照之前監委的退職情形。但退撫專家說得明白,當年監委是八十八年上任,不曉得退撫舊制即將落日,但考試委員是九十一年上任,已知道退撫舊制即將落日,而退撫新制即將出爐。  
 記得《大學》所言,「國不以利為利,以義為利也。」如果國家以利為目標,那麼「上下交爭利,國危矣!」以義為目標,才是國家長治久安之道。身為公務員表率的所有考試委員,審查這項釋憲案之前,務必要慎思明辨!

中國時報 2008.01.08  常任年資領月退 廿年一億五林庭瑤/台北報導  
 自從九十三年一月改為退撫新制,政務人員退休福利已大不如前。政務人員退撫新舊制的最大差別,主要有二:一是舊制可擇領月退職金,新制只能拿到一次發給的離職儲金;二是舊制可採計常任年資,新制將常任與政務年資切割計算。  
 退職金的制度改革,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八十五年五月之前為《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二階段,八十五年五月到九十三年一月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三階段,九十三年一月再改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這一次,考試委員與銓敘部聯手提出釋憲,即是希望從第三階段的現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退撫新制),透過大法官解釋同意,讓考試委員適用第二階段的《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退撫舊制)。剛好以九十三年為時間點。  
 退撫舊制屬於「確定給付制」,福利多多。原條文明定,只要任職十五年、年滿五十歲就可擇領月退,而且可採計過去公教的年資。以在職同職務人員(考試委員與部長同級)的月俸乘以二,每服務一年再乘以二%,最高卅五年以七十%計算。  
 舉某考試委員老王為例,老王若符合擇領月退的資格,他以部長級本俸九二四八○元計算,乘以二,再乘以七十%,退休後每月可領十三萬元的退職金。再以平均餘命廿年計算,總計退職金可拿到一億五千八百六十萬元。  
 不過,退撫新制改為「離職儲金制」之後,福利大幅縮水。由政府與個人每月共同撥繳儲金,政府按月撥繳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政務人員繳三十五%為自提儲金,退職後再一次核發。退撫新制不但取消月退,也不計入公教年資。  
 例如,老王的公教年資有廿五年,政務年資十年。公教年資不能併入政務年資,只能以科長級本俸五一四八○元計算,乘以二,再乘以五十%,再乘以十二個月,再乘以廿五年資歷,總共才一千五百四十四萬元。  
 至於政務年資十年,以部長級本俸九二四八○元,乘以二,再乘以十二%,再乘以十二個月,再乘以十年資歷,一次可領二百五十萬元退職金。再加起公教年資一千五百四十四元,總共一千七百九十四萬元。  
 若將老王在退撫新舊制的兩個數目相減,用退撫舊制可拿到一億五千八百六十萬元,但用退撫新制卻只能拿到一千七百九十四萬元,兩者相差接近十倍之多,非常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