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教師法修正條文評析(一)

發報日期:101年3月22日星期四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文宣部

羅德水(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第八屆國會已經開議,延續前一會期配套修正教育三法的思維,教育部於3月13日召開「《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討論會議」,預計未來將提報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由於《教師法》係教師權利義務根本大法,攸關教育專業與教師權益,筆者將依教育部修法研商會議進度即時評析。

修法動機出於報復教師工會
觀諸教育官員歷來談話與各項官方文件,在在證實《教師法》修法是教師組工會後的必要措施,如民國99年6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當天,教育部即曾發出〈開放教師籌組工會政策立場說明〉:「考量現有勞動法系與教育法系在相關法規、制度差異甚大,倘逕自適用《工會法》,將造成法規適用、競合等等困難,教育部為因應教師組織工會議題,避免教育法系與勞動法系產生競合,98年4月同步研擬配套修正教育三法。」
由於再無餘力阻擋教師工會潮流,自國會審議《工會法》修正條文以來,教育部即以限縮教師組織發展為思維進行修法攻防,於是乎,一方面在《工會法》中對教師工會做出差別待遇,一方面則鼓吹所謂《教師法》必須配套修法的論點,其降低教師組織運作能量之企圖實昭然若揭。持平來說,《教師法》自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迄今即將屆滿17年,本應與時俱進修正,但絕不能以所謂配套修法為幌子惡修。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計有修正條文8條(第11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新增條文2條(第17條之1、第37條之1)、刪除條文2條(第27條、第28條),茲依教育部修法討論會議進度評析如下。

教評會組成無調整必要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條文第11條,主要是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成員之調整,與現行條文相較,差異如下:一、明訂校長為教評會主席。二、家長代表從一人改為無限制。三、增列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四、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之規定。
教育部在修法說明中指出,之所以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係「考量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掌包括教師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之審議,其組成應具有專業性、公正性及代表性」;至於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之規定,則係「為避免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社會對教師比例之疑慮」。
我們以為,學校教評會既為審議教師聘任、解聘事宜之專業委員會,其組成即應回歸專業考量,根本就與教師工會無涉,同意改變現行比例無異於承認目前組成方式違反專業,遑論教師工會採自由入會、且被禁止組織企業工會,教育部降低教評會中專任教師比例毫無學理根據,顯為不當連結,其修法說明更自暴其藉此報復教師工會的陽謀。
至於所謂引進「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以強化教評會專業性、公正性云云,吾人不禁要問:「專家學者」真懂中小學教育嗎?「專家學者」的專業性為人信服嗎?再者,究竟何謂「公正人士」?全台3,892所中小學(國小2,659、國中742、高中職491)又需要多少社會公正人士?教育部迄今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數據證明「師師相護」為真,反而整日以此作為改變教評會、申評會成員比例的廉價藉口,讓人遺憾。

教師評鑑應與教師組織協商
對官方而言,此次《教師法》修法最大突破,就是所謂「教師評鑑入法」,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第17條之1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就在教育部大力宣傳評鑑可以提升教師專業、淘汰不適任教師時,監察院剛好於3月15日通過糾正教育部,指出:「大學評鑑及技專校院教師升等均以國外發表論文為主,導致近年來各大學院校重研究輕教學,嚴重忽略實用技藝的傳授、生活教育的培養,與正常教學工作的發展,教育部難辭其咎。」
我們以為,在眾聲沸沸、評鑑不容挑戰之際,監察院前揭糾正案足以提供一個全新的觀點,讓各界重新省思教育評鑑的意義。竊以為,有關評鑑有助提升教育專業之假設應再做論辯,不能為了評鑑而評鑑,台灣高教評鑑之危害殷鑑不遠,中小學校務評鑑之形式主義歷歷在目,如果教師評鑑非做不可,也應該全面思考:中小學教育評鑑應該以什麼形式呈現?非得由大學教師進行外部評鑑嗎?非得採取由上而下的官式評鑑嗎?中小學教師可不可能自我評鑑?教師工會能否發展出專業評鑑體系?為落實評鑑的專業意義,必須先由教師工會與教育部釐清評鑑之規準、進行方式、實施程序後,再談要推動什麼評鑑,方為妥適。
可以預見,關於《教師法》修法,此次教育部勢必加大遊說力道,教師組織除據理力爭外,也應該看到,無論是降低學校教評會專任教師比例、或者推動教師評鑑入法,背後都以輿論不滿不適任教師處理現況做為理由,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除了積極澄清誤解外,各校教評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運作尤應秉持專業,以具體作為杜絕外界任何「師師相護」的想像空間;此外,教師工會並應致力發展適合中小學所需的評鑑機制,正面迎擊由上而下的官式評鑑,以從根本確立教育專業自主。

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教師組織對教師法修法的基本立場

發報日期:101年3月21日星期三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政策部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目前已繳交會費的會員已超過83000人,代表各縣市基層教師力量的集結,正值新任教育部蔣偉寧部長上任,新的立法院亦開始進入第八屆第一個會期的運作,教師組織有責任清楚表達我們對各項教育議題的立場。

近日教育部也找了家長團體、校長團體及教師團體召開會議,討論教師法修法的內容。本會對於教師法修法的基本立場始終未變,後續修法的變化,尚待觀察。

教師法修法在立法院及媒體狀況


議題簡述

最近教育部的教師法修法主要是針對教師組工會以及取得教師評鑑法源,上會期未完成政黨協商,本會期將重新起跑。關鍵點在教師組織工會不必然就得大修教師法,醫師可以組工會,也未見大修醫師法。教育部不宜有懲罰教師組工會的心態。

可能衝突:除教師評鑑另外單項報告,其餘關鍵點在改變教評會及申評會的比例,違反國內各類專業人員處理相關事務的原則。甚至只改變中小學比例卻不改大學。另教育部企圖單方訂定教師在校一定服務時間,違反團體協約法對教師工會協商工作條件的基本保護。此外,在教育部教師法修法的版本中,將教師組織的任務通條刪除,極為不合理,再次證明教育部確有懲罰教師組工會之虞。

本會立場

一、 與教師組工會無直接關連之修法,不應綁在這次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法程序中,應該單獨處理,例如單獨提修正版本。

二、 如照教育部版本改變教評會及申評會這兩個組織比例,將失去教育事務中最該堅持的專業準則,教師專業自主空間將被政治勢力與非專業外力嚴重破壞,可以預估教師的反彈將無法想像,教育的主體性也將轉為政治服務,教育人員不可不慎。

三、 提醒本法只修中小學,對於大學、私校與中小學的處理標準不同,有以階級處理以及貶低中小學教師專業、道德之嫌。

四、 教師組織之任務不應該因為教師組了工會之後,以懲罰報復方式消滅,教師法中明定並賦予教師組織的任務,是責任也是權利,應由教師組織繼續承擔起這些教育責任,不論是在教師法或工會法規範都好,但萬萬不會是直接取消,教師組織參與並承擔這些任務指定事項,無一不是對於台灣教育品質全面提升的關鍵。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你不知道的教師工時

最近對於教師工時的討論,全國教師會立場是依據團體協約法協議訂定,不能由教育部單方片面訂定,同時對於超時工作,不能如教育部草案限定補休或記功嘉獎了事,該支付加班費就要支付。另外,教育部與全家盟一直影射老師多放寒暑假,甚至不懂各行各業本來就存在有薪假,指稱教師沒上班為何可以領薪水,完全不清楚老師沒有特休的事實,全國教師會已警示教育部,若是一再汙名老師,全國教師會就會出來開記者會宣布「要特休假,不要寒暑假」,就來算算誰得便宜還賣乖。以下數字請老師多多使用
老師放假天數計算:
以中小學導師師來說:〈國小原始計算由桃園縣彭如玉老師提供〉
81天:中小學寒假 21天、暑假 60天
27天:春節5天、寒暑假11週每週可休二日計27天(這27天,公務員也是放假)
28天:公務員與兼任行政教師滿九年者,每年至少有28天休假
國小25天:平日超時上班每天一小時,200天計200小時,合25天。
高國中50天:平日超時上班每天兩小時,200天計400小時,合50天。
(全年度授課日數為200天(不含國定假日、例假日),即多出200或400小時,不乘以1.3,折合公務員上班時間還有25天或50天。)
N天:假期中的返校日、到校處理行政事務、寒暑假的進修活動、各項會議、冬令營、夏令營....等等活動。 
現在我們以簡單的數學減法來算:教師請假規則中要求寒暑假返校日為2~7天
我們以3天計算就好
國小:(81天) ─(27天)─(28天)─(25天)─(3天)=-2天〈還沒算N天〉
高國中:(81天) ─(27天)─(28天)─(50天)─(3天)=-27天〈還沒算N天〉
前前後後算一算, 是政府還欠中小學教師放假天數,結果主管機關得了便宜還賣乖,不願意面對老師沒有休假的事實,更沒有感謝老師替政府省了一大筆代課費集體在寒暑假休,卻一再汙名老師不上課領薪水放假三個月,合理嗎?

每年幫政府省下的經費
特休二十八天,每天代課費以最低一千五百元計,總共中小十八萬人,扣掉行政人員假設六萬人,則一年政府必須支出六十七億多。若是加上不休假獎金每人一萬六千元,約再需十九億多,合計約九十六億。老師們,我們幫政府省很大。

2011年1月18日 星期二

勞工工作年資35年,勞工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約達八成

有關報載勞工退休所得替代率可達102%,其中勞退新制所得替代率可達46%一節,勞委會表示,自94年施行勞退新制以後,有關勞工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估算如下,如以每年薪資成長率1%、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報酬率4%、平均餘命20年之假設前提下,勞工工作年資35年之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約為27.4%(全教會註:只計算雇主提撥6%)。另勞工保險自98年1月實施年金給付制度,每年所得替代率為1.55%,保險年資35年者之所得替代率為54.25%,兩者合計勞工退休時所得替代率約達81.65%。惟勞委會強調,勞退新制實際上之所得替代率,將受薪資成長率、工作年資、基金投資報酬率與平均餘命等因素之影響。

勞委會表示有鑒於73年施行之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工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達退休要件,始有退休金請求權,往往難以成就退休要件,無法領得到退休金,為解決此一困境,勞委會多年致力於推行退休金改制,自94年7月1日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採行確定提撥制,勞工領取退休金之工作年資採計不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勞工每一工作年資,雇主均須為其提繳退休金,以加強勞工老年所得經濟安全之保障。

55%現任教師 沒有18趴

〔記者胡清暉/台北報導〕十八趴議題延燒,現任教師也被波及,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昨強調,在改採新制後,全國現職公立學校教師約廿二萬名,五十五%是八十五年二月之後才開始任教,「未來退休後沒有一毛十八%可領」,甚至還要擔心新制退撫基金財務崩盤,他希望外界不要因為十八%污名化老師。吳忠泰並批評,政府部門沒有清楚向社會說明真相,放任勞工和軍公教之間的對立情緒蔓延,根本是莫名其妙。(本會註:公教兩層退休所得要和勞保年金及勞退相加才能相比,一堆官員難道都不能講清楚嗎)
至於可存十八趴的現任老師,共有九萬人,吳忠泰表示,這些人大多數可享優存的年資也不長,可存金額多落在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之間,未來退休之後每月十八%利息二千七百四十元至一萬五千九百八十二元不等,低於勞保年金的二萬零四百一十四元。

2010年9月18日 星期六

代轉99.07.30台北市議員林晉章新聞稿

目前國中小學校務會議係由校長、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台北市議員林晉章於今(30日)下午在教育部門質詢時表示,當初在制定國民中小學的組織規程時的立法精神,仍是由教育局訂教師、家長、職工參加者比例,至於是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下放權利由校長決定,而非由教育局強制指定採教師代表制。教育局長康宗虎允開學前,研擬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由校長與 全校 老師決定的相關作業。

按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因此國民中小學的組織規程中的校務會議也依國教法第10條來訂之。

民國88年教育局訂定「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5條,「學校教師員額在三十一人以上者,採代表制」;第4條為「學校專任教師員額在三十人以下者,其校務會議由全體教職員工參加;家長代表成員以全校教師員額之三分之一人數參加。但家長得經學校家長會同意,列席校務會議,人數不得超過全校教師員額之三分之二。」林晉章認為,當初訂定組織規程的立法精神,並非要教育局強制採教師代表制,而是由教育局訂教師、家長、職工參加者比例,至於是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下放權利由校長決定。
再則林晉章認為教育時空環境轉變,少子化影響,校方都得面臨減班超額的問題,因此就會有老師必須調離原學校,如果校務會議只有專任教師代表,恐會引起黑箱作業的疑慮。因此林晉章建議,校務會議應該一個月開一次,可由專任教師代表參加;但至少一學期一次,是由全體專任教師共同參加。

林晉章也認為,現在的教育問題非常龐雜,開放所有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積極與校方、家長共同解決教育難題,隨時調整教學方向,協助家長了解孩子的學習態度,因此教育局不該綁手綁腳,自訂限制。他強調,一年開一次或二次校務會議,根本就不能有任何作為。林晉章要求教育局儘速修訂「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4條,讓全體專任教師至少一個學期可參與一次校務會議。康宗虎最後同意開學前,研擬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由校長與 全校 老師決定的相關作業。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教師參加校務會議誰決定—教育部解釋令

各位會長及會員教安:
開學有喜,有關本市中小學老師遭不法剝奪參加校務會議權利一事,經本會多年爭取,終有好消息傳來!到底校務會議—全體教師出席或教師代表出席該由誰來決定,教育部終於在--8月27日台國(四)字第0990119665C號令中正式定調了: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台國(四)字第0990119665C號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
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
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僅就校務會議之成員比例訂定規範,至該校校務會議之成員中
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
定之。
部  長 吳清基

感謝一路走來熱情相挺的所有教師會夥伴,更感謝台北市議會黃珊珊、林晉章、周柏雅…等多位議員長年來緊盯本案戮力協助,及監察院黃煌雄委員秉公為民糾舉,讓本案終得圓滿。
至於後續「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修正事宜,本會亦將持續關切,積極協助教育局完成該要點之修正,早日回復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之相關權利。
台北市教師會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