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雲林考題風波─反對政治人物干涉教育事務,教師工會要求回歸教育專業
2013年7月21日 星期日
20130709教師會理事會議
- 為提升學生之各項能力,高年級的科任課建議由具有專業背景之科任教師進行授課。
- 科任教師工作內容分配請依照學校過去慣例,由較低年段帶至六年級後,再輪回較低年段,以符合校園職務分派之公平性。
- 為發展學校願景及考量正式教師之職責,請勿讓代課教師擔任領域召集人或課發會委員。
2013年4月2日 星期二
20130329咄咄集:年金改革的章法
在公教團體齊聲抗議下,銓敘部與教育部近來分別釋出「善意」,銓敘部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分攤比例(目前為公務員35%、政府65%),由原本規劃的政府與公務員各負擔50%,調整為公務員40%、政府60%,教育部則宣布高中職教師與國中小教師同樣適用85制。
讓官員始料未及的是,這樣的調整方向似乎沒有得到一點點肯定,不僅媒體以「遇選票就低頭,年金改革大倒退」為標題強力批判,就連看似受益的公教團體也毫不領情,究竟何以至此?
我們以為,這兩個案例之所以有其意義,不在於官方終究在抗議聲中讓步,而是證明我們再三指出的:年金改革必須符合學理、必須邏輯一致、必須有中心思想,而這也正是此次官版年金改革中最大的罩門。
以調整退撫基金提撥分擔比例來說,除了免除政府的雇主責任外,絲毫無助於增加基金收入。對官方尤為尷尬的是,江宜樺院長年前還曾批評民進黨提高勞保分擔比例的構想將增加勞工負擔,難道公教人員不是政府的員工?江宜樺對在野黨的批評不也同樣適用行政院的方案?或者,江院長對增加員工負擔不以為意?
再以原先將中小學教師退休年齡區隔處理的設計為例,本案之所以引起高中職教師強烈反彈,完全是教育部無視全國教師工會再三提醒、一意孤行的必然結果。要知道,中小學適用同一套教育法制、無論任用、待遇、退休俱為一體,十二年國教實施後,後期中等教育實質上也是國民教育,遑論現在就有六年制的完全中學,難道要改到「一校兩制」才叫改革?這樣非得割裂同職業人員的「改革」方案,究竟邏輯何在?如果連這樣顯而易見的錯誤都無法避免,主事者要拿什麼來說服人民接受改革?
應該指出,正如公保18%在所得替代率設限下,相當程度已成為假議題一樣,就算中小學教師採85制,但在毫無章法的減少給付下,為了維持適足替代率,也只能選擇延後申請退休,遑論不少新進教師初任教職年齡已接近30歲,未來其法定退休年齡勢必再延後。其實,真正不公平的改制是:政府設計了一套讓教育人員再次撕裂的方案,中小學教師在職時與大學教授繳交一樣的費率,甚至中小學教師所繳費率占月薪之比例猶高過大專教授,可未來卻只能領取打八折的退休給付,不僅違背基本保險原理,也與勞保改革方案背道而馳,這又是什麼中心思想?
2013年3月14日 星期四
釐清畢旅權責 還教職員公道
2013年3月4日 星期一
沉默就是縱容歪案過關
2013年2月4日 星期一
信賴組織,沉著面對年金改革
- 早在去年10月掀起年金改革浪潮之前,只有我們的組織(全教總)
以三個多月的時間,經過兩次會員代表大會、兩次付委小組會議、 兩場研討會,竟然在9月就早一步完成組織的立場和主張, 並組成授權小組在專責處理,不再像94年必須倉皇面對那次18% 改革。組織有遠見,就不會隨媒體起舞,也不必被媒體消費。 - 全教總也已經在今年1月26日的會員代表大會上,
確認授權小組所預定的─除了過去三個月所作的各種說明報告之外, 將在二月中下旬製作專冊寄給每一位會員,因此只要你是會員, 就不必再到處搜尋分析,到時在專冊中會有「對形勢的剖析」「 兩黨方案的盲點」「我們的主張和理由」「未來可能的行動和準備」 ,保證能從基層觀點出發,卻又能使大家看到全局的發展趨勢。 - 年金改革是必然,也是必要,我們不向你承諾「不會改變」,
組織是所有世代會員所形成的, 所以組織不會偏執的只求捍衛局部人的權益, 但也不會棄守任何合理的權益。凡是和組織決議不符的, 我們一定帶大家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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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授權小組召集人 吳忠泰
2013年1月1日 星期二
為何用學生成績來評鑑老師會出現問題(1)?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芬蘭的學校是全世界最好的學校嗎?
在芬蘭,學生不用穿制服、學校不能挑選學生、不收學費、 沒有校際排名。但是,芬蘭的教育制度在全球持續居於領先地位。R ichard Garner為讀者找出可向他們效法之處。
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評鑑真的有利於教育嗎?
2012年10月22日 星期一
一位家長對教育的觀察與提醒!
2012年8月29日 星期三
工會提供受雇者發聲的機會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外事部編譯
~勞工運動是將痛苦和絕望轉變為希望與進步的力量。那些破壞或限制勞動者團結的行為…是傷害民主的行為~~馬丁.路德.金
工會藉由將有共同目標的受雇者結合起來而獲得力量。當人們合而為一,他們能夠完成個人無法完成之事。根據Peter D. Hart研究夥伴所做的調查顯示,有較以往更多的人—約5千7百萬人—表示,如果他們有機會,他們會加入工會。
工會可以提供的好處有:
- 得到工作上的尊重。
- 較好的工資和福利。
- 在工作和家庭的需要上都更有彈性。
- 與雇主不受約束的力量產生制衡作用。
- 能為改善其產品和服務發聲
佛羅里達州的教師和教育專業人員要現身說法告訴大家,他們為什麼要加入工會:
- 得以在工作崗位上發聲:團結起來的受雇者有協商權,他們能協商工資、工時、福利和工作條件。如果沒有工會,管理階層就會獨大而自行做決定。在佛州的勞動法規下,如果沒有團體協商,佛州的教師和教育專業人員會完全無法獲得合法權利。
- 人數越多、力量越強:受雇者的團結與協商是為了改善狀況。當我們在一起,這股團結的力量能轉換成更大的能量,讓我們的聲音更有可能被聽到。
- 得到合法的、有約束力的書面合約:團結起來的受雇者能得到一紙保障其工作,並對其工作有明確規定的合約。工會會員能與管理階層協商,而工會幹部會對此提出協助。在工會幹部的協助之下,我們得以決定哪些要提出、選出我們的協商團隊、協商出合約並投票通過。
- 保護與支持:團結起來的受雇者要監督和保護我們工作環境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環境。也要確保有能力挑戰任何不公平或有問題的決定或行為。
- 尊重:受雇者結合起來不是為了與雇主對抗,而是要藉由與同事結合以改善我們的工作、獲得更多的尊重以及管理自己的工作和工作環境。
資料來源:佛羅里達州教育協會
網址:http://feaweb.org/why-union
編譯日期:2012/8/29
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全教總第332期會員快訊】感謝各縣市共同因應政策挑戰
- 考核辦法涉及考核獎金,該獎金是否為教師待遇之一部份,為何未依法由法律訂之。
- 具體指標有仿同前臺南縣95-98學年度之作法,已證明無效。
- 用考核辦法去規範教師義務及工作內容,顯然排除教師聘約協商,否定聘任制度。
- 具體指標內容甚多為行政控制,片面規定達成目標,卻無提供相對資源。
- 考核應為最低標準,選拔獎勵才是高標準,本次指標對此混淆。
今天家長團體、校長團體亦派員參加,會議之後,本會將要求提供會議錄音及會議紀錄,並展開各種行政交涉,如有新發展,將儘快告知大家。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2012.08.01
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
肯定立委廣聽意見的努力
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教師法修正條文評析(一)
羅德水(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第八屆國會已經開議,延續前一會期配套修正教育三法的思維,教育部於3月13日召開「《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討論會議」,預計未來將提報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由於《教師法》係教師權利義務根本大法,攸關教育專業與教師權益,筆者將依教育部修法研商會議進度即時評析。
修法動機出於報復教師工會
觀諸教育官員歷來談話與各項官方文件,在在證實《教師法》修法是教師組工會後的必要措施,如民國99年6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當天,教育部即曾發出〈開放教師籌組工會政策立場說明〉:「考量現有勞動法系與教育法系在相關法規、制度差異甚大,倘逕自適用《工會法》,將造成法規適用、競合等等困難,教育部為因應教師組織工會議題,避免教育法系與勞動法系產生競合,98年4月同步研擬配套修正教育三法。」
由於再無餘力阻擋教師工會潮流,自國會審議《工會法》修正條文以來,教育部即以限縮教師組織發展為思維進行修法攻防,於是乎,一方面在《工會法》中對教師工會做出差別待遇,一方面則鼓吹所謂《教師法》必須配套修法的論點,其降低教師組織運作能量之企圖實昭然若揭。持平來說,《教師法》自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迄今即將屆滿17年,本應與時俱進修正,但絕不能以所謂配套修法為幌子惡修。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計有修正條文8條(第11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新增條文2條(第17條之1、第37條之1)、刪除條文2條(第27條、第28條),茲依教育部修法討論會議進度評析如下。
教評會組成無調整必要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條文第11條,主要是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成員之調整,與現行條文相較,差異如下:一、明訂校長為教評會主席。二、家長代表從一人改為無限制。三、增列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四、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之規定。
教育部在修法說明中指出,之所以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係「考量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掌包括教師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之審議,其組成應具有專業性、公正性及代表性」;至於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之規定,則係「為避免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社會對教師比例之疑慮」。
我們以為,學校教評會既為審議教師聘任、解聘事宜之專業委員會,其組成即應回歸專業考量,根本就與教師工會無涉,同意改變現行比例無異於承認目前組成方式違反專業,遑論教師工會採自由入會、且被禁止組織企業工會,教育部降低教評會中專任教師比例毫無學理根據,顯為不當連結,其修法說明更自暴其藉此報復教師工會的陽謀。
至於所謂引進「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以強化教評會專業性、公正性云云,吾人不禁要問:「專家學者」真懂中小學教育嗎?「專家學者」的專業性為人信服嗎?再者,究竟何謂「公正人士」?全台3,892所中小學(國小2,659、國中742、高中職491)又需要多少社會公正人士?教育部迄今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數據證明「師師相護」為真,反而整日以此作為改變教評會、申評會成員比例的廉價藉口,讓人遺憾。
教師評鑑應與教師組織協商
對官方而言,此次《教師法》修法最大突破,就是所謂「教師評鑑入法」,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第17條之1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就在教育部大力宣傳評鑑可以提升教師專業、淘汰不適任教師時,監察院剛好於3月15日通過糾正教育部,指出:「大學評鑑及技專校院教師升等均以國外發表論文為主,導致近年來各大學院校重研究輕教學,嚴重忽略實用技藝的傳授、生活教育的培養,與正常教學工作的發展,教育部難辭其咎。」
我們以為,在眾聲沸沸、評鑑不容挑戰之際,監察院前揭糾正案足以提供一個全新的觀點,讓各界重新省思教育評鑑的意義。竊以為,有關評鑑有助提升教育專業之假設應再做論辯,不能為了評鑑而評鑑,台灣高教評鑑之危害殷鑑不遠,中小學校務評鑑之形式主義歷歷在目,如果教師評鑑非做不可,也應該全面思考:中小學教育評鑑應該以什麼形式呈現?非得由大學教師進行外部評鑑嗎?非得採取由上而下的官式評鑑嗎?中小學教師可不可能自我評鑑?教師工會能否發展出專業評鑑體系?為落實評鑑的專業意義,必須先由教師工會與教育部釐清評鑑之規準、進行方式、實施程序後,再談要推動什麼評鑑,方為妥適。
可以預見,關於《教師法》修法,此次教育部勢必加大遊說力道,教師組織除據理力爭外,也應該看到,無論是降低學校教評會專任教師比例、或者推動教師評鑑入法,背後都以輿論不滿不適任教師處理現況做為理由,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除了積極澄清誤解外,各校教評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運作尤應秉持專業,以具體作為杜絕外界任何「師師相護」的想像空間;此外,教師工會並應致力發展適合中小學所需的評鑑機制,正面迎擊由上而下的官式評鑑,以從根本確立教育專業自主。
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教師組織對教師法修法的基本立場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目前已繳交會費的會員已超過83000人,代表各縣市基層教師力量的集結,正值新任教育部蔣偉寧部長上任,新的立法院亦開始進入第八屆第一個會期的運作,教師組織有責任清楚表達我們對各項教育議題的立場。
近日教育部也找了家長團體、校長團體及教師團體召開會議,討論教師法修法的內容。本會對於教師法修法的基本立場始終未變,後續修法的變化,尚待觀察。
教師法修法在立法院及媒體狀況
議題簡述
最近教育部的教師法修法主要是針對教師組工會以及取得教師評鑑法源,上會期未完成政黨協商,本會期將重新起跑。關鍵點在教師組織工會不必然就得大修教師法,醫師可以組工會,也未見大修醫師法。教育部不宜有懲罰教師組工會的心態。
可能衝突:除教師評鑑另外單項報告,其餘關鍵點在改變教評會及申評會的比例,違反國內各類專業人員處理相關事務的原則。甚至只改變中小學比例卻不改大學。另教育部企圖單方訂定教師在校一定服務時間,違反團體協約法對教師工會協商工作條件的基本保護。此外,在教育部教師法修法的版本中,將教師組織的任務通條刪除,極為不合理,再次證明教育部確有懲罰教師組工會之虞。
本會立場
一、 與教師組工會無直接關連之修法,不應綁在這次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法程序中,應該單獨處理,例如單獨提修正版本。
二、 如照教育部版本改變教評會及申評會這兩個組織比例,將失去教育事務中最該堅持的專業準則,教師專業自主空間將被政治勢力與非專業外力嚴重破壞,可以預估教師的反彈將無法想像,教育的主體性也將轉為政治服務,教育人員不可不慎。
三、 提醒本法只修中小學,對於大學、私校與中小學的處理標準不同,有以階級處理以及貶低中小學教師專業、道德之嫌。
四、 教師組織之任務不應該因為教師組了工會之後,以懲罰報復方式消滅,教師法中明定並賦予教師組織的任務,是責任也是權利,應由教師組織繼續承擔起這些教育責任,不論是在教師法或工會法規範都好,但萬萬不會是直接取消,教師組織參與並承擔這些任務指定事項,無一不是對於台灣教育品質全面提升的關鍵。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你不知道的教師工時
老師放假天數計算:
以中小學導師師來說:〈國小原始計算由桃園縣彭如玉老師提供〉
81天:中小學寒假 21天、暑假 60天
27天:春節5天、寒暑假11週每週可休二日計27天(這27天,公務員也是放假)
28天:公務員與兼任行政教師滿九年者,每年至少有28天休假
國小25天:平日超時上班每天一小時,200天計200小時,合25天。
高國中50天:平日超時上班每天兩小時,200天計400小時,合50天。
(全年度授課日數為200天(不含國定假日、例假日),即多出200或400小時,不乘以1.3,折合公務員上班時間還有25天或50天。)
N天:假期中的返校日、到校處理行政事務、寒暑假的進修活動、各項會議、冬令營、夏令營....等等活動。
現在我們以簡單的數學減法來算:教師請假規則中要求寒暑假返校日為2~7天
我們以3天計算就好
國小:(81天) ─(27天)─(28天)─(25天)─(3天)=-2天〈還沒算N天〉
高國中:(81天) ─(27天)─(28天)─(50天)─(3天)=-27天〈還沒算N天〉
前前後後算一算, 是政府還欠中小學教師放假天數,結果主管機關得了便宜還賣乖,不願意面對老師沒有休假的事實,更沒有感謝老師替政府省了一大筆代課費集體在寒暑假休,卻一再汙名老師不上課領薪水放假三個月,合理嗎?
每年幫政府省下的經費
特休二十八天,每天代課費以最低一千五百元計,總共中小十八萬人,扣掉行政人員假設六萬人,則一年政府必須支出六十七億多。若是加上不休假獎金每人一萬六千元,約再需十九億多,合計約九十六億。老師們,我們幫政府省很大。
2011年1月18日 星期二
勞工工作年資35年,勞工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約達八成
勞委會表示有鑒於73年施行之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工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達退休要件,始有退休金請求權,往往難以成就退休要件,無法領得到退休金,為解決此一困境,勞委會多年致力於推行退休金改制,自94年7月1日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採行確定提撥制,勞工領取退休金之工作年資採計不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勞工每一工作年資,雇主均須為其提繳退休金,以加強勞工老年所得經濟安全之保障。
55%現任教師 沒有18趴
至於可存十八趴的現任老師,共有九萬人,吳忠泰表示,這些人大多數可享優存的年資也不長,可存金額多落在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之間,未來退休之後每月十八%利息二千七百四十元至一萬五千九百八十二元不等,低於勞保年金的二萬零四百一十四元。
2010年9月18日 星期六
代轉99.07.30台北市議員林晉章新聞稿
目前國中小學校務會議係由校長、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台北市議員林晉章於今(30日)下午在教育部門質詢時表示,當初在制定國民中小學的組織規程時的立法精神,仍是由教育局訂教師、家長、職工參加者比例,至於是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下放權利由校長決定,而非由教育局強制指定採教師代表制。教育局長康宗虎允開學前,研擬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由校長與 全校 老師決定的相關作業。
按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因此國民中小學的組織規程中的校務會議也依國教法第10條來訂之。
民國88年教育局訂定「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5條,「學校教師員額在三十一人以上者,採代表制」;第4條為「學校專任教師員額在三十人以下者,其校務會議由全體教職員工參加;家長代表成員以全校教師員額之三分之一人數參加。但家長得經學校家長會同意,列席校務會議,人數不得超過全校教師員額之三分之二。」林晉章認為,當初訂定組織規程的立法精神,並非要教育局強制採教師代表制,而是由教育局訂教師、家長、職工參加者比例,至於是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下放權利由校長決定。
再則林晉章認為教育時空環境轉變,少子化影響,校方都得面臨減班超額的問題,因此就會有老師必須調離原學校,如果校務會議只有專任教師代表,恐會引起黑箱作業的疑慮。因此林晉章建議,校務會議應該一個月開一次,可由專任教師代表參加;但至少一學期一次,是由全體專任教師共同參加。
林晉章也認為,現在的教育問題非常龐雜,開放所有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積極與校方、家長共同解決教育難題,隨時調整教學方向,協助家長了解孩子的學習態度,因此教育局不該綁手綁腳,自訂限制。他強調,一年開一次或二次校務會議,根本就不能有任何作為。林晉章要求教育局儘速修訂「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4條,讓全體專任教師至少一個學期可參與一次校務會議。康宗虎最後同意開學前,研擬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由校長與 全校 老師決定的相關作業。